在中華法系中,法術害人稱為“蠱毒魘魅罪”,這是早已確立的一般刑事犯罪。在中國古代法典中很早就有“造畜蠱毒”和“魘魅”二項罪名,因為這二者都是用旁門左道等邪術害人,因此這種犯罪被列入十惡中的“不道”。[attach]37986[/attach] 以清代為例,關外時期,崇禎九年,即崇德元年(1636)頒詔大赦天下時,將“蠱毒魘魅”正式列入“十惡”。魘魅滿文原檔中寫作“fadambi ",意為“使法術”。
崇禎十一年,即崇德三年(1638)刑部處理了一件貴族親屬間的“魘魅”案件,就屬于此例。 “岳托貝勒新福晉訴其大福晉于刑部:言大福晉召我至其家,曰:‘將頭靠近,’遂按我頭,拔取一發(fā),于是我不食其飯與肉,還至室,令塔爾布曰:‘爾去,福晉取我一發(fā),爾索回給我,不與,我必控訴!柌荚唬骸舫龃搜裕瑺柺最I不保矣!’遂去竟退縮不還報。因遣我之兩包衣婦人往索之。大福金亦遣其兩包衣婦人威脅我曰:‘適見爾發(fā)上有蟣子,為爾捉之,誤摘爾發(fā),已于爾面前擲之矣,留爾發(fā)何為?若聲言此事彼此俱不便!浶滩繉徲嵵,“兩次遣人相脅,從魘魅之術拔取新福金之發(fā)俱實,······眾議此系魘魅,斷無生理,因論死! 由以上事例可看出,岳托大福晉拔出新福晉一根頭發(fā)不還,即被刑部定為“魘魅”,諸王大臣覆議時也認為“此系魘魅,斷無生理,因論死”。處罰夠嚴厲的。 又據史料記載,凡是犯有“造畜蠱毒罪”及教唆犯處以絞刑。家屬、里正,知而不糾者,皆流3000里,逢赦不赦。犯有魘魅罪各按謀殺罪減二等,如果施于至親尊長處斬刑。 由此看出,刑罰苛刻為此罪處罰的一個特點。但是,即使這樣,用法術害人仍然是古代社會非常普遍的社會現(xiàn)象,這也是統(tǒng)治者所痛恨的一個方面,所以,此罪的確立目的就是穩(wěn)定社會秩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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